8月16日,《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据悉,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此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提出,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新增单位或专业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前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采用实地评审的方式,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分为通讯评审和实地评审。对于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如当年确有成绩优良,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高校应按规定向其他学士学位授予高校推荐。
《实施细则》明确,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应符合此规定。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高等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执行。(记者孙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