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2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规范我市幼儿园开设的2~3岁幼儿托班管理,稳步实现“幼有善育”。
《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可以开设托班;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满24个月及以上幼儿方可入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记者 彭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