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私募因3万元罚款未缴纳,被上海证监局公告催缴。
证监会官网显示,6月30日,上海证监局向西藏谷雨当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谷雨”)发布《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因西藏谷雨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上述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生效,但西藏谷雨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海证监局现依法向西藏谷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沪〔2023〕1号)。请西藏谷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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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上海证监局披露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西藏谷雨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被给予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西藏谷雨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7年1月18日,西藏谷雨管理的“笑淡阳光尊享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笑淡1号”)向某公司卖出一笔看跌期权,其标的股票为“新开普”,名义本金304024320元,期权费率2.39%,期初价22.80元,执行价22.80元,到期日2017年2月26日。“笑淡1号”卖出上述看跌期权收取了期权费726.62万元,明显低于该笔期权期权费的市场公允定价,导致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该笔看跌期权的期权费收入明显减少,损害了“笑淡1号”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监局指出,西藏谷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时任西藏谷雨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笑淡1号”投资经理杨某彬是西藏谷雨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西藏谷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杨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显示,西藏谷雨成立于2014年10月,已于2023年2月22日注销,注销类型是协会注销,根据协会2023年1月13日《纪律处分决定书(西藏谷雨当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天眼查信息显示,西藏谷雨法定代表人目前已变更为冯秀成,并由其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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