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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反馈意见
(资料图)
虽然私募监管在收紧,但业务还是要努力做,今天与大家分享几个近期收集到的基金备案反馈意见。
基金存续期
工商成立时间
扩募
创投基金经营/投资范围
基金展期+债券
基金存续期
反馈意见
永续基金变更存续期,基金合同条款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备案须知及备案关注要点要求,基金名称也应当符合命名指引及备案关注要点要求。
该反馈来源于私募证券基金更换托管机构时,需要在中基协系统中补录基金存续期,因此收到上述反馈意见。从中可以看出,基金补录存续期时需要符合私募基金最新的要求,包括合同条款、基金名称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上述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要求,但目前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时,基金存续期不支持勾选永续,不得设置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原则上,私募证券基金必须要有明确的存续期,而且存续期限不易过长。据了解,有托管做过存续期最长的私募证券基金是30年,存续期最短的是1年。
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有明确约定,不得少于5年,监管鼓励管理人设置不少于7年的存续期。其中,存续期包括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此前,有部分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期+退出期是4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延长2年,基金总存续期限是6年,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或有延长期不是必然事项,不计入存续期内。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和基金产品实际的存续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约定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并不意味着基金产品必须要运作5年,产品是可以提前清算的。
工商成立时间
反馈意见
本基金工商成立时间较早,请补充上传基金历年审计报告,如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请上传合伙企业自设立以来所有账户资金流水(应有银行签章)。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如果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的,需要在提交私募基金备案时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如果管理人没有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申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中提到,需要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综合来看,无论是工商成立时间较早、还是募集完毕之后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备案,这些情况都会增加私募基金备案的额外负担,需要提供更多材料,但是这两种情况所要提供的材料是不一样的。
上述反馈意见来自于某工商成立时间较长的合伙型基金,但备案时间是在募集完成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符合“募集完毕”后的备案时限要求。正常情况下,提供合伙企业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即可,但中基协反馈要求补充上传历年审计报告,如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需上传合伙企业自设立以来所有账户资金流水(应有银行签章)。整体来看,备案要求较之前有所提升,在此提醒大家特别留意前几年注册的投资类合伙企业,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有可能会遇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最后再与大家分享一个概念,“募集完毕”是指:
中基协之前已经在AMBERS系统中增加了“募集完成日”字段。
扩募
反馈意见
本基金不符合扩募条件,请在基金合同中删除新增投资者入伙、后续募集增加认缴出资等相关条款,请管人通过修改基金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该事项后重新上传。如直接修改原合伙协议,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由投资者重新签署,并上传修改前后合伙协议。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扩募还是应遵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扩募要求
上面两个图中包含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封闭运作及扩募的相关要求,满足图中的5个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额的3倍。如果不满足扩募的要求,基金合同中就不能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来说,备案须知规定,管理人不能利用临时开放日安排认/申购(认缴)。但是如果私募证券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设置了固定开放日,可以在固定开放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实务中,管理人需要在基金合同里约定运作方式,是开放式、封闭式还是其他方式。如果是开放式运作的,还要在基金合同里约定投资者认/申购和赎回(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金的开放频率必须与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匹配。特别是那些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基金,一定要特别关注投资标的的流动性是否能满足每日开放的要求,还要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者认/申购和赎回等等作出专门安排。比如,部分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了上市公司定增和一些违约债,这种情况下,底层标的的流动性是不能满足每日开放的要求的,所以大家要科学设置开放日。
创投基金经营/投资范围
反馈意见
1、拟备案基金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请核实产品名称或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即名称中是否含有“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创业投资”等字样,若不符,请进行相应调整并上传工商变更受理通知文件。
2、LPA约定基金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等方式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请管理人核实是否涉及以上投资,若是,请去备案股权类,若否,请修改LPA中相关约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指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除此之外,在营商环境、登记备案手续、监管检查、投资退出等方面,也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因此,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时,基金类型选择“创业投资基金”无疑是很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第一选择。
但是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也是有特殊要求的。上述反馈意见第1条中指出,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含有“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经营范围中应含有“创业投资”等字样。这个要求不仅是针对新备案的基金,存续基金产品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偶尔也会触发这个要求,上述第1条反馈意见来自于一支早期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时的反馈,要求基金名称、经营范围符合新规要求,需要进行对应的工商变更才能提交基金管理人变更。
第2条反馈意见是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创业投资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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